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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6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湯美玉謝永昌李慈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67號

上訴人
全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芬

      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之7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鈺潔間給付資遺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04號所為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桯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16條第1項、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7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且此項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法律並未設有時間之限制,在上級審之訴訟程序中,亦得補正下級審訴訟代理權之欠缺。

二、查兩造間給付資遺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本件上訴,然上訴狀暨原審答辯狀、委任書有如附件所示之欠缺, 爰依前揭法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人應補正提出由「全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蓋章及法定
    代理人中文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
二、上訴人應補正原審民國107年1月15日答辯狀之「全德國際物
    流有限公司」蓋章。
三、上訴人原審訴訟代理人陳慧如之委任書應補正受任人「陳慧
    如」之簽名或蓋章。
四、上訴人原審訴訟代理人陳煥志之委任書應補正受任人「陳煥
    志」之簽名或蓋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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