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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更一字第9號

給付特別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雯惠石有為林佑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更一字第9號

上訴人
孫嘉麗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宇莉律師
被上訴人
香港商奎恩佰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松
訴訟代理人
曾更瑩律師

       李俊瑩律師

       黃耀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補償金事件,因當事人陳明願為和解,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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