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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更二字第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賴秀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更二字第5號

上訴人
何惠雯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翔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忠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於15日內陳報自100年11月22日迄今,於他處服勞務所取得之報酬,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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