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再審原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上列再審原告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再審被告王允芮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叁萬壹仟捌佰零柒元、捌萬貳仟捌佰零叁元,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各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紘瑞健 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