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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林陳松曾錦昌鄭威莉
  •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張嘉驊

  • 上訴人
    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再審原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上列再審原告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再審被告王允芮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叁萬壹仟捌佰零柒元、捌萬貳仟捌佰零叁元,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各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紘瑞健 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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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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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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