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
- 再審原告
- 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珮瑜
- 再審原告
-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驊
上列再審原告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再審被告王允芮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叁萬壹仟捌佰零柒元、捌萬貳仟捌佰零叁元,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各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