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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

給付薪資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陳松曾錦昌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再審原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上列再審原告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再審被告王允芮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叁萬壹仟捌佰零柒元、捌萬貳仟捌佰零叁元,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各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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