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斌 再審被告 王允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學斌為再審原告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 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5條規 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本件再審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游珮瑜變更為王學斌,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可憑,迄未經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命王學斌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