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斌 再審被告 王允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6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由游珮瑜變更為王學斌,業經本院裁定應由王學斌為再審原告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 15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合先說明。 二、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 起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8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收受 ,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限,再審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揆諸首開說明,其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