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林榮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建庸即立冠水電工程行等4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第5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6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以其目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委任狀、審查表、詢問表、回報單影本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11至25頁)。經查聲請人於原審受部分敗訴之判決,其上訴有無理由,尚須經調查辯論,非顯無勝訴之望,故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