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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李瑜娟邱景芬蕭清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6號

聲請人
蘇景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歐格欣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兩造間職災補償等事件(案號:原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5號),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05年度救字第20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乙節,有民事裁定書在卷可稽(原審救字卷第12頁)。則原法院應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審。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案號:本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26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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