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蘇景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歐格欣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兩造間職災補償等事件(案號:原法院105年 度勞訴字第135號),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 以105年度救字第20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乙節,有民事裁定書在卷可稽(原審救字卷第12頁)。則原法院應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審。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案號:本院107年度勞 上易字第26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蕭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