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楊絮雲、陳月雯、蔡和憲
- 當事人洪陳麗鴻、陳煌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洪陳麗鴻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上 訴 人 陳煌清 陳麗玲 林陳麗卿 黃徹藏 王敏思 黃淑美 陳世麟 陳碧琴 陳碧妃 陳亮華 陳美秀 上列 5人 訴訟代理人 蔡沛珊 上 訴 人 陳聰明 陳厚宏 陳宣樹 李品慶 上列 4人 訴訟代理人 郭淑芬 上 訴 人 陳雪英 陳雪梅 陳金全 黃哲發 黃哲才 黃徹成 李黃清桂 黃清美 李芳宸 李芯家 李宗文 林煥堂 林憶萍 林鳳娥 林雅慧 李亭慧 鄭文龍 鄭文權 鄭培芬 李陳雪子 莊陳秀鳳 陳美珍(陳永和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22人 訴訟代理人 陳炳坤 上 訴 人 陳錦財 陳錦郎 兼上列 2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玉燕 上 訴 人 陳沈美枝 陳柏誠 兼上列 2人 訴訟代理人 陳素美 上 訴 人 陳國慶 陳國銘 兼上列 2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 上 訴 人 陳林瑞琴 陳文興 陳慧卿 陳慧伶 陳慧芳 兼上列 5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玫君 上 訴 人 陳鍾秀玉 陳育業 陳育典 兼上列 3人 訴訟代理人 陳育鴻 上 訴 人 李石麟 李莟瑒 李淑惠 李廖金枝 李温平 李蔡月鈴(李安全之承受訴訟人) 李盛然(李安全之承受訴訟人) 李盛旭(李安全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娜(李安全之承受訴訟人) 李懿逢(李安全之承受訴訟人) 李懿珍(李安全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11人 訴訟代理人 李温堅 上 訴 人 李秀全 訴訟代理人 李黃素蘭 上 訴 人 李培輝 訴訟代理人 李文斌 張惠鳳 上 訴 人 李石虎 李石藏 李莟麗 李麗雅 陳李快 李登鳳 陳煌鈺 陳麗蘋 陳美惠 陳淑玲 陳淑芬 陳淑芳 陳玉華 李明珠 李好樣(陳永和之承受訴訟人) 李美蓮(陳永和之承受訴訟人) 李美麗(陳永和之承受訴訟人) 陳芓綺(陳永和之承受訴訟人) 參 加 人 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采明 被 上訴人 陳德榮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附表一所示土地公同共有人陳永和、李安全依序於本院審理期間之107年2月25日、 同年5月8日死亡, 由陳永和之繼承人李好樣、李美蓮、陳美珍、李美麗、陳芓綺、李安全之繼承人李蔡月鈴、李盛然、李盛旭、李懿珍、李淑娜、李懿逢承受訴訟。惟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 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012號判例、69年臺上字第1134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參諸卷附之土地異動索引(查詢日期為108年1月11日),未見陳永和、李安全之繼承人就陳永和、李安全所遺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公同共有權利辦理繼承登記之記載,是本件於10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時,陳永和、李安全之繼承人就陳永和、李安全所遺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公同共有權利是否已辦理繼承登記等情,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文到20日內查報陳永和、李安全之繼承人就陳永和、李安全所遺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公同共有權利有無辦理繼承登記。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蔡和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附表一: ┌──┬─────┬──────────────┬────┬──────┐ │編號│財產種類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面積(平方公│ │ │ │ │ │尺) │ ├──┼─────┼──────────────┼────┼──────┤ │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1133.74 │ ├──┼─────┼──────────────┼────┼──────┤ │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477.01 │ ├──┼─────┼──────────────┼────┼──────┤ │ 3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633.65 │ ├──┼─────┼──────────────┼────┼──────┤ │ 4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261.42 │ ├──┼─────┼──────────────┼────┼──────┤ │ 5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1282.82 │ ├──┼─────┼──────────────┼────┼──────┤ │ 6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48/290 │216.54 │ ├──┼─────┼──────────────┼────┼──────┤ │ 7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4/480 │249.61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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