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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更一字第3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賴劍毅楊雅清陳君鳳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杜宜菁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劉北芳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劉科明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備註 1  壹萬參仟參佰參拾捌元  壹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  原判決主文第4項 2  2萬6,676元  2萬6,672元  原判決第13頁第6列 3 1萬3,338元 1萬3,336元 原判決第13頁第13列、第26 列 4  26,676  26,672  原判決第13頁第14列 5  13,338  13,336  原判決第13頁第14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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