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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字第55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陶亞琴陳蒨儀廖慧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55號

上訴人
勢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琇琇 指定

      賴立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星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07年8月23日102年度建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07年8月23日102年度建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於同年9月13日以陳報狀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59頁),惟未載明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0萬0,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0,812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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