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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字第55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陶亞琴陳蒨儀廖慧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55號

上訴人
勢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琇琇 指定
法定代理人
賴立勛
被上訴人
星能股份有限公司(即上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被上訴人
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蔡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07年8月23日102年度建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於同年9月13日以陳報狀提起上訴(本院卷第59頁),惟未載明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乃以107年11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7年11月22日、11月27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詹琇琇、賴立勛,有公務電話紀錄表、送達證書、交寄大宗掛號郵件執據及具領證明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5、87、89至91、93頁)。又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7年10月31日以107年度聲字第534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業於107年11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未於不變期間提起抗告,有該案卷宗可參。乃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聲明,亦未補繳上訴裁判費,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本院卷第99、10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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