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4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558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嘉烈陳筱蓉高明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558號

抗告人
陳雪慧
相對人
鴻福星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茗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範圍,應依執行名義內之記載為限,法院之執行行為不得逾越執行名義。又判決確定後,敗訴人如不遵判決判履行,勝訴人祇應於確定判決之範圍內聲請強制執行,若不在判決範圍以內,兩造發生爭執之事項乃屬另一事件,除於審判外或審判上另求解決方法外,若勝訴人亦以之聲請執行,即無執行名義可資依據,不能認為合法(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5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3年度重簡字第392號民事判決、105年度簡上字第59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下合稱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新北地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4594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依系爭執行事件之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所載:「被告(即相對人)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8及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9兩建物間之伸縮縫,以如附件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下同)104年9月3日北土技字第10430001477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之附件九之9-01頁所示修復方式為修復」,而系爭鑑定報告附件九之9-01頁所示修復方式為:「新樹路172號之18及172號之19兩建物間之伸縮縫:修復內容:1.伸縮縫邊打除清潔(1-7樓及女兒牆)。2.垂直伸縮縫修補耐候膠或PU。3.垂直伸縮縫外包不銹鋼板(寬30CM)。4.水平伸縮縫外包不銹鋼板(寬40CM)。」然經比對100年7月20日及25日照片,其中靠19號側之伸縮縫不論外觀、鋪設材質,完全未有任何變化,靠18號側之伸縮縫處,已由磁磚鋪設變更為鐵板,可見相對人並未修復新北市○○區○○路000000號側之伸縮縫。另相對人確有將魚池落水管打入伸縮縫因而造成漏水,且於強制執行時未修復,相對人顯未依系爭執行名義履行。原裁定未斟酌上情,無視相對人未依系爭確定判決及鑑定報告履行,而認定相對人已履行完畢並駁回伊之異議,顯然不符事實。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

㈠系爭執行名義第一審判決主文第2、3項部分,已經相對人交付修繕費用由抗告人自行修繕完畢,及相對人已清償完畢等情,有抗告人所提出確定證明書上之記載可據(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6頁)。是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範圍應為系爭執行名義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所載:「被告(即相對人)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8及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9兩建物間之伸縮縫,以如附件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4年9月3日北土技字 第0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之附件九之9-01頁所示修復方式為修復。」。該判決附件所載修復方式為:「新樹路172號之18及172號之19兩建物間之伸縮縫:1.伸縮縫邊打除清潔(1-7樓及女兒牆),數量25.8M;2.垂直伸縮縫修補耐候膠或PU,數量20.8M;3.垂直伸縮縫外包不銹鋼板(寬30CM),數量20.8M; 4.水平伸縮縫外包不銹鋼板(寬40CM),數量5.0M。」(下稱系爭修復方式)。經原審執行法院於107年3月8日以新北院德107司執壯字第24594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限相對人於收受系爭執行命令後15日內,依系爭修復方式自動履行完畢,系爭執行命令並於107年3月13日送達相對人,此有系爭執行命令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34頁、第36頁)。嗣相對人於107年5月2日向原審執行法院陳報已依系爭修復方式修復漏水,並提出伸縮縫修復費用明細及現場照片(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45頁至第50頁)。復經原審執行法院於107年7月24日會同系爭確定判決第一審審理時,法院囑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該公會指派負責實際鑑定之土木技師李根才、林燕川至現場勘驗結果,李根才及林燕川土木技師現場鑑定確認「相對人已依系爭修復方式履行完畢,有缺失部分為外牆轉角處蓋板未固定妥……缺失不影響漏水。」等情,有107年7月24日執行筆錄在卷可按(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66頁),是本件相對人確已依系爭執行名義所示之系爭修復方式履行完畢,堪以認定。抗告人雖稱:靠新北市○○區○○路000000號側之伸縮縫,不論外觀、鋪設材質,完全未有任何變化云云。然觀諸抗告人於原審提出之107年7月25日及20日現場照片(見新北地院事聲字卷第19頁、第21頁),抗告人於107年7月20日所拍攝之照片並未見不銹鋼板包覆系爭伸縮縫,而原審執行法院於107年7月24日現場履勘時,及相對人前開所提現場照片,與抗告人向原審執行法院所提107年7月25日拍攝之現場照片(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75頁),則均已見相對人施作之不銹鋼板包覆系爭伸縮縫,並無抗告人上開所指摘之情形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至抗告人所稱靠172-19號側之伸縮縫不論外觀、鋪設材質,完全未有任何變化一節,依其所提照片所指之處,實係172-19號頂樓之「女兒牆」,並非172-18號牆面與172-19號牆面之間之「伸縮縫」未以不銹鋼板包覆,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誤。是抗告人所述,要無可採。

㈡抗告人雖主張172-19號頂樓之魚池落水管有打入伸縮縫因而造成漏水等語。惟相對人僅有依系爭執行名義所載之系爭修復方式為修復之義務,且相對人確實已依系爭執行名義所載之系爭修復方式修復完畢乙節,業如前述。則抗告人之房屋縱另有因172-19號頂樓所設置之魚池落水管打入伸縮縫而造成漏水之情事,係屬另一事件,並非系爭執行名義所載執行範圍,自無從以系爭執行名義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是抗告人就系爭執行名義請求相對人應修復該魚池落水管打入伸縮縫造成漏水之部分,自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55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