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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56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邦豪胡芷瑜周美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567號

再抗告人
蔡金龍

      許錦鳳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再抗告。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第2項規定:「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3項規定:「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第4項規定:「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又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前開規定於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準用之。

本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107年度抗字第1567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前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567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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