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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580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謝永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580號

抗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鄧仁肇等間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字第2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土地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及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物,其目的均在消滅共有關係,且均屬共有人固有之權利,少數共有人縱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多數共有人並不因此即喪失其依上開土地法規定處分共有物之權利。共有人就上開權利之行使,如發生衝突,共有人之一方,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但法院應就聲請人因假處分所得利益、不許假處分可能受有之損害,暨相對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等情衡量之,尚不得僅因共有人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即謂為避免土地現狀變更,其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聲請假處分,禁止其他共有人依上開土地法規定處分共有物(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9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土地共有人就非屬自己所有之其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原無從為處分,相對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所欲處分者,並非其應有部分,而係全筆土地之處分。聲請人僅就其應有部分禁止相對人為移轉或其他處分行為,並無法阻止相對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就系爭土地全部所為之處分(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抗告人主張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中華民國(應有部分32分之1,下稱系爭應有部分)與相對人鄧仁肇、鄧益同、鄧仁煌、鄧仁焜、鄧仁貴、鄧博文、鄧祥敦、鄧美英、鄧仁傑、鄧繁子、鄧仁智、羅鄧素琴、鄧武光、周明貞、鄧仁華、鄧仁富、鄧惠美、林蔡鄧雲等18人(下稱相對人)共有,伊為系爭應有部分之管理機關。嗣相對人擬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系爭土地,其價金低於伊查估之合理市價及土地公告現值。伊將訴請分割共有物,惟恐相對人於分割共有物判決前,逕為處分系爭應有部分,為免請求標的之現況有所變更,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之規定,聲請禁止相對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系爭應有部分等情,固據其提出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存證信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增補契約、不動產委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土地)、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地籍圖謄本、支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見原法院卷第13-58頁)。惟查,相對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所欲處分者為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並非僅為系爭應有部分。而抗告人僅就系爭應有部分禁止相對人為處分,則依上說明,並無法阻止相對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就系爭土地全部所為之處分,自無法以假處分之方式達成保全分割共有物裁判強制執行之目的,且無從禁止其他共有人依上開土地法規定行使其權利。從而抗告人以其欲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為由,謂有避免系爭土地現狀變更之必要,而聲請禁止相對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就系爭應有部分為所有權移轉或為一切處分行為云云,即屬無據。

雖抗告意旨以:若認伊所表明之強制執行處分之方法,不能阻止相對人就系爭土地全部所為之處分,仍得依法裁定禁止相對人在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之訴判決確定前,就系爭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為處分,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惟查相對人有權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就全部土地為處分,已如前述,抗告人並未釋明何謂「禁止相對人就系爭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為處分」,且法院所酌定之方法,並不能違背法律規定,相對人既依法得為處分全部土地,法院自無權酌定禁止相對人處分之必要方法,從而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58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假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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