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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60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傅中樂賴淑美魏于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608號

抗告人
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錦達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關係尚有爭執,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所主張數額須待判決結果方能釐清。又伊未能收取原法院補正裁定,並非不為補正,爰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就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498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7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對執行債權人即相對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僅在起訴狀記載有債務爭訟,已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依法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云云,並未具體表明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說明系爭分配表內相對人之債權或受分配數額有何不正確情事。經原法院於107年9月28日以107年度補字第706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下稱補正裁定),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8日送達抗告人指定送達代收人郭昇旻,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等情,有分配表異議之訴狀、補正裁定、送達證書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見原法院卷2至4、7至11頁)。原裁定以抗告人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於法並無不合。雖抗告人以其對系爭分配表所主張之數額,尚待其他訴訟判決結果釐清云云,惟此並非不表明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事由。又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並於向該代收人送達完畢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抗告人以其因故未能收取,並非不為補正云云,亦非可取。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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