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600號抗 告 人 林進祿(即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 林壽南 林壽山 林壽全 林麗雀 林麗雲 視同抗告人 林詹阿幸(即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 林靖綾(即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雪(即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婷(即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3660號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壹仟元,迄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