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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24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陳雅玲吳燁山林俊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724號

抗告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蔡國明
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相對人
劉伯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107年10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有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誤繕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2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