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2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724號
- 抗告人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明
- 代理人
- 劉仁閔律師
- 相對人
- 劉伯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107年10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有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誤繕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