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743號抗 告 人 中華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執事 聲字第91號裁定提起抗告,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