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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902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松鈞賴劍毅陳君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902號

抗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周麗寬
相對人
一擎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惠真
相對人
鄭昱奇

      黃啟堯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二、三、四項關於「抗告人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四年度甲類第十二期登錄債券為擔保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肆佰捌柒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以新臺幣肆佰捌柒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為抗告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聲請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四年度甲類第十二期登錄債券為擔保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以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為抗告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聲請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主文第二、三、四項之部分,有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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