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
- 抗告人
- 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嘉禎
- 代理人
- 劉純穎律師
- 代理人
- 劉彥玲律師
- 代理人
- 陳家慶律師
- 相對人
- 侯尊中
- 代理人
- 劉煌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法定代理人「林宜盛」之記載,應更正為「侯嘉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新任第4屆董事會業已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決議指派侯嘉禎擔任抗告人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有議事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68頁),是本件應以侯嘉禎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此情業經於原裁定理由中敘明。從而,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