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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更一字第3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楊絮雲蔡和憲陳月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更一字第30號

聲明人
詹勳偉(即詹錦昌之承受訴訟人)
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本院107年度抗更㈠字第30號抗告人龍銳開發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詹錦昌等人間履行契約抗告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詹勳偉為相對人詹錦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程序。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自明。

查本件相對人詹錦昌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死亡,聲明人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3頁)。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侯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更一字第3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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