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天俊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慧如
- 訴訟代理人
- 龔盈瑛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淳宇律師
- 被上訴人
-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秀惠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瑋婷律師
- 被上訴人
- 邱柏榕
- 訴訟代理人
- 彭傑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第六項關於「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贅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