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天俊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翁慧如、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顏秀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天俊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慧如 訴訟代理人 龔盈瑛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淳宇律師 被 上訴 人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惠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邱柏榕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第六項關於「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贅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陳月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