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上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雯涵
- 訴訟代理人
- 趙文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樹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玫眞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志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慈伶律師
- 被上訴人
- 尤 蕾
- 被上訴人
- 葛靄貞
- 被上訴人
- 巫忠勇
- 被上訴人
- 何秋蘭
- 被上訴人
- 吳建興
- 被上訴人
- 張攸泮
- 被上訴人
- 楊瑾欣
- 被上訴人
- 楊翰杰
- 被上訴人
- 巫忠憲
- 被上訴人
- 朱國聖
- 被上訴人
- 丁啓原
- 被上訴人
- 葉子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柯政延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麒律師
- 被上訴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旭宏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鵬冀
- 被上訴人
- 陳駿瑛
李素芳
郭滋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5日所為判決及109年8月20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巫宗憲住址「新北市○○區○○○路00000號22樓」,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00號2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