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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上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蕭胤瑮許勻睿袁雪華

上訴人
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雯涵
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複代理人
黃志婷律師
複代理人
王慈伶律師
被上訴人
尤 蕾
被上訴人
葛靄貞
被上訴人
巫忠勇
被上訴人
何秋蘭
被上訴人
吳建興
被上訴人
張攸泮
被上訴人
楊瑾欣
被上訴人
楊翰杰
被上訴人
巫忠憲
被上訴人
朱國聖
被上訴人
丁啓原
被上訴人
葉子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被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旭宏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鵬冀
被上訴人
陳駿瑛

李素芳

郭滋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5日所為判決及109年8月20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巫宗憲住址「新北市○○區○○○路00000號22樓」,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00號2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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