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林陳松、曾錦昌、鄭威莉
- 法定代理人楊健源
- 原告極星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極星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源 訴訟代理人 蔡佳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能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33號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106年3月16日、10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同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33號事件準備程序中,曾以言詞說明如本院就伊借款予相對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節有疑問,請本院通知伊公司之會計作證,因前開言詞陳述內容未詳盡記載於當日筆錄中,為期明瞭,並維護伊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06年1月12日、106年3月16日、10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33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伊前開主張為維護法律上之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為敘明尚無不合,爰予准許。惟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人應予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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