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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麗玲李昆霖李昆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號

聲請人
賴皇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探索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經營保證金支票等事件(107年度重上字第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臺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

聲請人雖主張:伊生活困難,所有財產已遭法院查封,並無資力負擔本件訴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至11頁)。惟查聲請人所提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充其量僅表示聲請人於上開期間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而已,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現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裁判費。況聲請人分別擔任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銘宙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星沐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絲達爾旅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絲沐商旅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且仍投保人壽保險,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任職董監事名錄、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表等件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至24頁),自難謂其已無資力。此外,聲請人亦未就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一節予以釋明,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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