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7號
- 聲請人
- 陳台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丁子揚、曾語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8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復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第三點、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立法理由三之說明,可知法庭錄音光碟因其內容涉及個人資料,不具私藏性、交易性及流通性,不能任意成為私人永久持有之標的,故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為避免法庭錄音內容遭惡意使用,法院受理聲請事件仍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實質審查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是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6年度上易字第1187號),本院雖有於民國106年12月7日、107年1月17日、4月12日行準備程序及於107年5月1日行言詞辯論,惟聲請人聲請交付該事件上開法庭期日錄音光碟,其聲請意旨僅泛稱:參考云云,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