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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8號

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徐福晋林哲賢郭顏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請人
京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巍
相對人
山弘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友嘉

      林金和

      羅夏盛  (現應為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權利事件,因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羅夏盛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人聲請對羅夏盛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相對人山弘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夏盛為公示送達。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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