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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靜女曾部倫鄧晴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請人
林惠珠
相對人
榮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換長
相對人
雄合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史杰
相對人
白玉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鐘
相對人
趙國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榮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元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0六年度司執字第一五三一0、一五三一一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七年度上易字第五六八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5310號及併案之106 年度司執字第15311號執行事件,就伊具共有權利之動產及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伊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在案,就附表所示動產部分,倘不迅予停止執行,伊必將遭受難以補償之損害。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 相對人雄合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榮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聲請原法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5310號、15311號執行事件,就包含附表所示動產在內之廖當科遺產為強制執行,經原法院併案執行;及聲請人於執行程序中提起原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9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原法院判決聲請人敗訴後,聲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568號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訴訟迄未終結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及民事訴訟卷宗核閱屬實。則聲請人以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停止附表所示動產之執行程序,於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 本件聲請人表明其聲請停止執行之標的,僅限於附表所列動產,有民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狀可稽(本院卷第21至25頁),又相對人雄合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榮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系爭執行事件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本息、270 萬元本息,附表所示動產則經鑑價為440萬8,000元等情,分別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動產價值鑑定報告書附於上開執行事件卷內可憑。是本件相對人雄合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榮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附表所列動產停止執行所可能招受之損害,應為動產無法即時變價致其等債權延後受償之損失。爰審酌聲請人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民事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 年、1 年,依該訴訟事件之繁簡程度,預估該訴訟審理期間約需3 年,相對人雄合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榮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該期間債權未能受償致有相當於利息之損失,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為適當,則預估上開相對人所受損失為55萬5,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x5%x3=555000)。爰准許聲請人提供上開數額之擔保後,在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568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全案終結確定前,停止就附表所示動產之執行程序。

㈢ 至聲請人雖尚以相對人白玉山有限公司、趙國輝為對造,聲請停止就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然經本院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查詢結果,相對人白玉山有限公司、趙國輝均未聲請就附表所示動產為強制執行,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本院卷第55頁),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          │數量│
├──┼─────────────────────┼───────┼──┤
│1   │型號4230顎碎機(含基座)                  │組            │1   │
├──┼─────────────────────┼───────┼──┤
│2   │馬達                                      │個            │12  │
├──┼─────────────────────┼───────┼──┤
│3   │控制機組箱                                │組            │1   │
├──┼─────────────────────┼───────┼──┤
│4   │成品裝料控制開關箱                        │式            │1   │
├──┼─────────────────────┼───────┼──┤
│5   │振動篩組(含馬達)                        │組            │2   │
├──┼─────────────────────┼───────┼──┤
│6   │小型洗砂機組(含馬達)                    │組            │1   │
├──┼─────────────────────┼───────┼──┤
│7   │成品儲料倉                                │個            │3   │
├──┼─────────────────────┼───────┼──┤
│8   │原石進料桶(含進料斗、馬達)              │組            │1   │
├──┼─────────────────────┼───────┼──┤
│9   │鐵製輸送帶組                              │組            │1   │
├──┼─────────────────────┼───────┼──┤
│10  │皮製輸送帶組                              │組            │8   │
├──┼─────────────────────┼───────┼──┤
│11  │螺旋機組(含馬達)                        │組            │1   │
├──┼─────────────────────┼───────┼──┤
│12  │旋轉圓筒篩                                │組            │1   │
├──┼─────────────────────┼───────┼──┤
│13  │深水式抽水馬達機組                        │組            │1   │
├──┼─────────────────────┼───────┼──┤
│14  │輸送帶吊鉤                                │組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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