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9號聲 請 人 頂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楊鳳霖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香港商羚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02號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重上字第六○二號返還價金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明 定。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返還價金事件,相對人前具狀聲請更正本院民國107年4月11日準備程序之筆錄,其聲請更正之內容及範圍,攸關伊於本件訴訟之主張及陳述。為維護伊之法律上利益,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準備程序錄音光碟,俾利核對其提出更正筆錄之內容是否真實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02號返還價金事件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上開事件本院確有於107年4月11日行準備程序,相對人並有具狀聲請更正筆錄內容,則聲請人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復經查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情形,揆之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茲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