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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吳麗惠林純如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18號

聲請人
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輝
相對人
盧師傅創意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韻伊
法定代理人
盧韻竹
法定代理人
黃崇時
兼上一人
代理人
盧韻如
相對人
劉乃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師傅創意美食有限公司、劉乃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發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一三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含孳息),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伊前遵本院107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為擔保停止執行,曾提供新臺幣(下同)13萬元擔保金,並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13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返還上開擔保金,爰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稱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全數取回上開擔保金,業據提出取回提存擔保金同意書為憑(本院卷第73-75頁),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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