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8號
- 聲請人
- 王毓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嘉慈、吳民瑞、吳立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故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之審查表以資釋明(本院卷第19頁)。是本件聲請人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