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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徐福晋郭顏毓陳秀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號

聲請人
立陽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胡文華
聲請人
廖人立(原名:廖學猛)
聲請人
哈哈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芳瑩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俊傑等間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重上字第七二0號回復原狀等事件民國一0七年一月一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 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庭呈和解方案之民事陳報(10)狀未經記明於準備程序筆錄,且聲請人本人因故未能出庭,為便於將來供證說明和解經過,以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720 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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