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號
- 聲請人
-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乾
- 聲請人
- 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意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惟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因聲請人資產不足,現暫無資金可再繳納訴訟費用云云,惟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調據,以釋明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為真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