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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容正王怡雯紀文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請人
張安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本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600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504號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等事件之民國107 年3 月15日、同年4 月19日及同年5 月31日法庭錄音光碟,因錄音及保存該錄音內容之法院均為臺北地院,且核無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 條但書前段之情事,爰裁定移送臺北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6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