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8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吳麗惠林純如邱蓮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87號

聲請人
陳玉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秦漢霖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007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0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063號),惟依伊現有財產,實無資力再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前經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聲請人因本件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曾向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063號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頁、第5頁)。又聲請人提起上訴,依其主張之理由,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難認顯無勝訴之望,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8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