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06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麗惠林純如邱蓮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063號

上訴人
秦漢霖
法定代理人
秦連清
上訴人
陳玉鳳
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開庭前一週具狀陳報97年間裝潢桃園市○○區○○○街00○0號房屋時,裝潢工程施作之具體項目、材料、施工日數。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063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