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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6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高金枝黃麟倫李媛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6號

聲請人
秦漢霖
法定代理人
秦連清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玉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107年度上字第1063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唐永洪律師(事務所設桃園市○○區○○○路 0段0號6樓)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5年度救字第6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上字第106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唐永洪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李 媛 媛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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