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6號
- 聲請人
- 秦漢霖
- 法定代理人
- 秦連清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玉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107年度上字第1063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唐永洪律師(事務所設桃園市○○區○○○路 0段0號6樓)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5年度救字第6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上字第106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唐永洪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