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0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07號
- 聲請人
- 江政勳
- 代理人
- 廖威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7號事件(下稱本案)民國107年10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受命法官許炎灶在伊之訴訟代理人詰問證人之際,多次在證人回答前,預先告知證人「問題背後意義」及「有意證明待證事實」;且多次放任證人在現場沉默思考、選擇性回答詰問問題,使證人得思考如何臨訟置辯;更放任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多次在現場提示證人,甚至惡意打斷伊訴訟代理人發言,忽視訴訟秩序之進行,許炎灶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其中一造之虞,顯有不能為公平審判之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許炎灶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當事人如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迴避;然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均不得謂法官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渝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主張許炎灶法官於107年10月22日本案準備程序期日,在伊訴訟代理人詰問證人之際,多次在證人回答前,預先告知證人問題背後意義及有意證明之待證事實,且多次放任證人在現場沉默思考;更放任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多次提示證人,並惡意打斷伊訴訟代理人發言,忽視維護訴訟秩序,執行職務有偏頗一造之虞,顯有不能為公平審判情事,應予迴避云云。然查聲請人所述情節,核屬法官對於調查證據、指揮訴訟程序之職權行使範疇,係法官進行訴訟程序是否得宜之問題,難認許炎灶法官有何不公平審判之情形,聲請人主觀臆測許炎灶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不得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許炎灶法官對於本案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有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發生,本件聲請許炎灶法官迴避,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