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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鍾任賜

  • 當事人
    安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趙素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95號上 訴 人 安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勤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追 加被 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趙素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素如等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聲請選任追加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趙素如為追加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係主張追加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揚公司)於民國103 年12月5 日股東會(下稱系爭股東會)之決議無效。則該決議選任之董事,即被上訴人趙素如、楊智欽、徐亦瑾(下稱趙素如3 人),即非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爰聲請選任海揚公司於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 三、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係以系爭股東會決議無效為由,訴請確認趙素如3 人與海揚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該決議之效力,尚待本院調查審認,則選任之趙素如3 人,自不能逕以董事身分於本件訴訟擔任海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堪認現已無董事代表該公司應訴。上訴人聲請為海揚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尚無不合。經本院審酌後,認選任趙素如於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195 號之訴,為海揚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堪屬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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