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9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95號
- 上訴人
- 安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勤
- 訴訟代理人
- 廖大鵬律師
追 加被 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趙素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素如等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聲請選任追加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趙素如為追加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係主張追加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揚公司)於民國103 年12月5 日股東會(下稱系爭股東會)之決議無效。則該決議選任之董事,即被上訴人趙素如、楊智欽、徐亦瑾(下稱趙素如3 人),即非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爰聲請選任海揚公司於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
三、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係以系爭股東會決議無效為由,訴請確認趙素如3 人與海揚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該決議之效力,尚待本院調查審認,則選任之趙素如3 人,自不能逕以董事身分於本件訴訟擔任海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堪認現已無董事代表該公司應訴。上訴人聲請為海揚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尚無不合。經本院審酌後,認選任趙素如於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195 號之訴,為海揚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堪屬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