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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9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鍾任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95號

上訴人
安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勤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追 加被 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趙素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素如等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聲請選任追加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趙素如為追加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係主張追加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揚公司)於民國103 年12月5 日股東會(下稱系爭股東會)之決議無效。則該決議選任之董事,即被上訴人趙素如、楊智欽、徐亦瑾(下稱趙素如3 人),即非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爰聲請選任海揚公司於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

三、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係以系爭股東會決議無效為由,訴請確認趙素如3 人與海揚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該決議之效力,尚待本院調查審認,則選任之趙素如3 人,自不能逕以董事身分於本件訴訟擔任海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堪認現已無董事代表該公司應訴。上訴人聲請為海揚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尚無不合。經本院審酌後,認選任趙素如於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195 號之訴,為海揚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堪屬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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