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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李瑜娟蕭清清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
    吳震宇、謝攸升

  • 上訴人
    凱文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采妍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43號上 訴 人 凱文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震宇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陳怡君律師 白禮維律師 被上訴人  采妍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攸升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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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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