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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43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李瑜娟蕭清清沈佳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43號

上訴人
凱文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震宇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白禮維律師
被上訴人
采妍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攸升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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