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6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67號
追加 原告 王力加
王一帆
王雯生
- 上訴人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玲珠
- 訴訟代理人
- 賴玉山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銘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城紫菁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春桂
- 被上訴人
- 春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廖萬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調彰律師
- 被上訴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遠
侯銘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壹、二段關於「而非依被上訴人與優勝美地公司間所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其中之被上訴人,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張春桂」;第貳、三段中關於「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應更正為「原審判決駁回許玲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許玲珠不服,提起上訴,並追加王力加、王一帆、王雯生為原告(以上三人與許玲珠合稱上訴人,業如前述)」;第貳、六段中關於「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更正為「原審所為許玲珠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
許玲珠之上訴及追加原告之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