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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0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邱育佩譚德周湯千慧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蔣 萬 安
訴訟代理人
李 元 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 子 毅律師
被上訴人
張 文 惠
被上訴人
張 文 貞
被上訴人
張 文 秀
被上訴人
張歐俊邦
被上訴人
張歐俊鴻
被上訴人
張 惠 琳
被上訴人
張 惠 琪
被上訴人
張 惠 瑜
被上訴人
張 歐 鑒
被上訴人
黃 秀 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 安 明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 得 州律師
參加人
蔡 天 啟
訴訟代理人
林 宜 君律師
複代理人
林 炎 臻律師
參加人
葉 國 一
訴訟代理人
郭 睦 萱律師
複代理人
張 郁 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蔣萬安,並據其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573至580頁),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應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出售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同區十二甲段86-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蔡天啟而獲有買賣價金利益,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13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關於系爭土地所有權歸屬之判斷結果為據,於民國108年8月27日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471至473頁)。

三、茲查明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13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23號裁定於112年5月24日上訴駁回確定(見本院卷二第7至9頁),其訴訟程序已告終結。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04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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