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傅中樂陳清怡林玉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10號

上訴人
許展耀

      黃亭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旭寬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如未遵期補繳,即裁定駁回其第二審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審依被上訴人所請,判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美金37萬6,267.92元本息,上訴人聲明全部不服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0頁),依被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起訴時之美金匯率30.377(見原審卷第31頁),核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42萬9,891元(計算式:30.377×美金37萬6,267.92元=新臺幣1,142萬9,8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8,87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