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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傅中樂陳清怡林玉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10號

上訴人
許展耀

      黃亭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旭寬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87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8,876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31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26頁)。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考(見本院卷第27-28頁),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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