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10號上 訴 人 許展耀 黃亭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旭寬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8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87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8,876元,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31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26頁)。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考(見本院卷第27-28頁),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