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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28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黃嘉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28號

上訴人
德泰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華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錢家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下同)107年3月30日原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7年5月29日以107年度聲字第23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4,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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