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7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77號
- 上訴人
- 李素珠
- 訴訟代理人
- 蕭柏顯
- 訴訟代理人
- 徐揆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幸慧律師
- 被上訴人
- 晏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芬蘭
- 訴訟代理人
- 郭瓔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浩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民事第二十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77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民事第二十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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