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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7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張靜女丁蓓蓓鄧晴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77號

上訴人
李素珠
訴訟代理人
蕭柏顯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律師
被上訴人
晏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浩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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