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9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99號
- 上訴人
- 伸大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唐建雄
- 上訴人
- 廖月鳳
唐建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9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4萬7,944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