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6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雅玲吳燁山林玉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468號

上訴人
張永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108 年3 月19日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46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68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