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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5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傅中樂魏于傑陳清怡

上訴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律師
被上訴人
兆豐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量海
訴訟代理人
周方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提出民國101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務報表,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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